员工跳槽是市场人才流动的常态,但“带着资源跳”“带着技术跳”却极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因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机会侵占、账号权属争议等纠纷频发,不仅让原雇主、新雇主陷入法律博弈,也让跳槽员工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笔者结合多起真实裁判案例(含最高法审理案件),将员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划分为4类典型类型,逐一拆解纠纷核心争议点、司法裁判逻辑及各方责任边界。旨在为此类纠纷维权提供专业且实用的指引。
一、类型一:携技术秘密跳槽
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命门”,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跳槽,往往成为技术秘密侵权的高发场景。结合嘉兴某化工公司诉王某集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可清晰把握此类纠纷的司法认定核心。
核心裁判要点:“不正当获取+共同使用”即构成侵权,细微差异不免责
具体来说,此类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跳槽员工获取技术秘密的手段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二是新雇主是否与跳槽员工构成“共同侵权”。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曹某作为原公司技术人员,虽合法接触涉案游戏源代码,但离职前未经允许将承载技术秘密的办公电脑带离公司,还实施删除日志、篡改登录记录等规避行为,客观上导致技术秘密脱离原雇主控制,被法院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更关键的是,新雇主王某主动教唆曹某获取技术秘密,并提供资金支持,涉案科技公司作为授意者与实际受益者,与曹某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协作,最终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嘉兴某化工公司诉王某集团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进一步明确:即使离职员工携带的技术与原雇主技术存在细微差异,若该差异系为规避侵权认定而进行的适应性修改,仍不影响侵权成立。该案中,离职员工携带原雇主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入职新公司,虽有4项内容存在差异,但法院结合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技术系自行研发、短期内快速投产等事实,认定新公司与离职员工共同使用了全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此类纠纷的赔偿数额认定,往往与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直接挂钩。在嘉兴某化工公司诉王某集团等二审案件中,法院查明新公司与离职员工存在恶意侵权、拒不提交账簿资料等举证妨碍行为,还存在不诚信诉讼、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等情节,最终摒弃一审酌定赔偿的方式,直接以原雇主的销售价格及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判令新公司与离职员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1.6亿元。这一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恶意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严厉惩处态度。
二、类型二:攫取原雇主商业机会
除技术秘密侵权外,离职员工入职新公司后,利用原任职期间积累的资源攫取原雇主商业机会,也是此类纠纷的常见类型。山东某进出口公司诉青岛某贸易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清晰界定了此类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边界。
核心裁判要点:商业机会非“专属权利”,关键看“获取手段是否正当”
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商业机会本身并非法定权利,竞争对手有权通过合法方式参与争夺;只有离职员工与新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原雇主可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山东某进出口公司诉青岛某贸易公司等案件中,马某离职前系原告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被告青岛某贸易公司,帮助新公司获取了原雇主长期稳定的对日海带出口配额。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马某与原雇主之间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二是新公司获取出口配额系日方综合双方经营能力确定的结果,马某系利用自身技能提供帮助,未采用不正当手段。
同时,法院特别强调了例外情形:若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即利用职务之便,以新公司名义提前攫取原雇主的现实经济利益,或违反在职期间的忠实义务,擅自转移客户资源,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规则为离职员工的行为边界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类型三:直播账号权属争议
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直播账号、入职后为公司开展直播运营,跳槽时试图带走账号继续使用”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账号权属归属,直接关系到原雇主的商业利益与品牌价值。
重庆某星传媒公司诉游某梅、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精准聚焦该类争议,其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关键指引。该案中,游某梅入职重庆某星传媒公司前,以个人名义注册了“浪某仙”抖音、快手账号,入职后双方约定该账号用于公司直播业务,公司为账号运营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推广引流、策划直播内容、组建运营团队,使得账号粉丝量快速增长,形成了稳定的流量与商业价值。游某梅离职后,入职竞品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并继续使用“浪某仙”账号开展直播,还将账号绑定的收款账户变更为新公司账户,重庆某星传媒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账号权属归其所有,并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核心裁判要点:账号归属不看“注册主体”,关键审查“注册目的+运营投入+价值归属”。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个人注册的账号,公司投入运营后,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网络账号权属,不能仅以注册时的主体为唯一依据,而应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目的、实际运营主体、运营资源投入及商业价值来源。本案中,虽“浪某仙”账号以游某梅个人名义注册,但注册后游某梅随即入职原告公司,且双方明确约定账号用于公司经营;从运营过程来看,账号的直播内容策划、推广引流、粉丝维护等核心工作均由原告公司主导,公司投入的资金、人力、资源是账号粉丝增长、商业价值提升的核心原因,账号形成的市场价值完全依附于原告公司的经营活动。反观游某梅,其对账号的贡献更多是作为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独立运营。此外,游某梅离职后携带账号入职竞品公司,利用原公司培育的账号资源开展竞争,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公司商业成果的故意,客观上抢占了原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认定“浪某仙”账号权属归重庆某星传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停止使用该账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类型四:仿冒装潢+混淆宣传
——跳槽员工带动新雇主“搭便车”
除技术、资源类纠纷外,跳槽员工利用自身对原雇主经营模式、品牌元素的熟知,带动新雇主模仿原雇主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通过“搭便车”方式吸引消费者,引发市场混淆误认的纠纷也较为典型。
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柳州某餐馆、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清晰展现了此类纠纷的认定逻辑。该案中,张某曾任职于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全程参与了原告“老长沙怀旧风”餐厅的筹备、装修及运营工作,熟知餐厅的装潢设计方案、核心品牌元素及经营模式。张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开设柳州某餐馆,该餐馆的装修风格与原告“老长沙怀旧风”餐厅高度一致:均采用复古红砖墙面、老式木窗、旧时代标语海报、木质餐桌椅等元素,且在餐具样式、员工服饰、菜品摆盘风格上与原告餐厅近乎相同。原告发现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仿冒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误导消费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遂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核心裁判要点:“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受保护,模仿构成仿冒
认定标准:“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需同时具备“显著性”与“市场知名度”。法院审理认为,服务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识别其服务而在服务场所、服务用具、服务人员服饰等方面采用的独特装饰、设计等元素的组合,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具有显著性且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原告的“老长沙怀旧风”餐厅装潢,虽单个元素(如红砖、木窗)属于通用元素,但原告通过对这些元素的特定组合、色彩搭配、场景布置,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能够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清晰识别服务来源,具备显著性;同时,原告通过在多个城市开设分店、线上线下同步推广等方式,使得该风格的餐厅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该装潢与原告的服务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侵权认定:结合“主观故意”与“混淆结果”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张某曾任职于原告关联企业,熟知原告的装潢方案,其离职后主导开设的餐馆在装潢元素、整体风格上与原告高度一致,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从客观结果来看,二被告的餐馆开业后,已有多名消费者向原告反馈混淆情况,认为两家餐馆存在加盟或关联关系,实际造成了市场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合规防控与维权实操指南
事前防控: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核心技术人员、商务人员、运营人员等关键岗位,明确签订保密协议,清晰界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保密义务;对核心岗位员工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期限、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从源头约束员工行为。二是强化核心资源管控,对于技术图纸、源代码等技术秘密载体,采取加密存储、分级授权访问、使用留痕等措施;对于直播账号等网络资产,若由员工个人注册用于公司经营,应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账号权属归公司所有,规范账号注册、运营、交接的全流程记录。三是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明确离职时的资产交接义务与行为边界。事中监测: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测机制,关注同行业竞品公司的人员变动、产品技术、经营模式等情况;对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网络账号等关键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一旦发现员工离职后存在疑似携带核心资源入职竞品、仿冒公司服务装潢等行为,及时启动线索核查程序。事后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包括员工离职前的异常操作记录、竞品公司的侵权产品/服务信息、市场混淆反馈、经济损失相关凭证等;根据侵权情节,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避免损失扩大;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自身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语:员工跳槽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借口”,人才流动与商业诚信并非对立关系。上述4类纠纷的裁判逻辑,本质上是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若遇相关法律争议,建议及时依托专业法律力量厘清责任,精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