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要✦
2021年6月8日李某到某教育科技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次日,某教育科技公司告知其入职后的工资待遇为试用期基本工资9500元、转正后10500元,课时费单算,李某其因此从原工作单位辞职,并签订了《员工离职协议书》。同年6月17日,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李某发出《入职邀请函》,告知试用期工资为7200元,转正后为9000元。李某就薪资问题差异询问,某教育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之前承诺的薪资为准”。但在6月21日,该工作人员又表示“工资以《入职邀请函》记载为准”,由此导致李某无法入职。
2021年6月24日,李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年终奖损失、基本工资损失等共31500元。后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教育科技公司方曾承诺的工资某教育科技公司方曾承诺李某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李某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某教育科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某教育科技公司在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无法入职。上述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李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酌情判决某教育科技公司赔偿李某工资损失9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某工资损失900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条之规定,李某因信赖某教育科技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某教育科技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后语✦
无论是在民法中还是劳动法的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始终贯穿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况且,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在招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承诺,否则会给劳动者带来信赖利益损失。
但就本案来说,虽然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有理有据,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预备好这两个风险点:
①证明用人单位事前承诺的薪资,保留好能证明双方身份的聊天记录、通话语音,最好能准备一份双方签订的纸质材料留存。
②证明你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了基本工资比较容易通过工资条正经之外,另外的年终奖、经济补贴等则需要原单位比较细致到每月的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解合协议中明确记载的约定等,目前在实践中还是比较难以举证的。
总而言之,跳槽需谨慎,对新单位的薪资承诺更是切勿放松警惕!
制作不易,感谢各位路过的老师点个推荐、收藏,关注公众号,身边多个律师朋友,看更多原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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