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熊猫直播平台与游戏主播李岑及其经纪公司播爱游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平台独家进行游戏直播,合作期限一年。协议约定,若李岑未经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根本性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及平台已支付的合作费用、培训推广费等,李岑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后,截至2018年3月,熊猫公司累计向李岑支付合作费用111万余元。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催款单,催讨欠付李岑的两个月合作费用。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宣布将带领团队转至斗鱼直播平台,并如期在斗鱼首播。
熊猫公司起诉,要求李岑和播爱游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后调整诉讼请求为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反诉要求确认协议已经解除并支付拖欠的合作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违约金260万元,李岑承担连带责任;熊猫公司支付拖欠合作费用18万余元。李岑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 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擅自跳槽构成根本违约
《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主播与平台之间系合同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主播自主承担直播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受平台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协议明确约定了排他性合作条款,李岑未经平台同意擅自至竞争平台直播,直接违反合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平台迟延付款不构成根本违约,主播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平台在履约中确实存在迟延支付合作费用的情况,但该履行瑕疵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作出,李岑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主播和经纪公司主张已行使合同解除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违约金调整应考虑直播行业特点和主播商业价值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直播行业具有特殊性——平台以主播为核心资源,前期需投入大量带宽、推广成本,主播跳槽给平台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量化,若对平台苛以过重的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违约金调整主要考量以下因素:李岑系全国知名游戏主播,在游戏直播行业享有较高人气和商业价值;其从平台获取的实际合作费用逾111万元;违约时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尚余8个月;平台自身存在迟延付款的履行瑕疵;熊猫公司已从5000万元主动减让诉请至300万元;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和平台现状等。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60万元,既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和行业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