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跳槽9家公司,打了16场劳动官司,能把劳动法当做牟利的“摇钱树”吗?江苏无锡中院用一纸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事情,还要从2023年10月说起。当时,叶某入职了江阴市的一家机械公司内,双方谈好工资270元一天。
头两个月相安无事。到了2024年1月31日这天,叶某请假回老家过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2月15日通知全员,于2月18日正式上班。
在2月18日当天,叶某却突然发来一条微信,说老家"大雪封路",回不去,得"过几天来",公司对此没批。
此后,公司多次催他返岗,叶某则一拖再拖,直到2月28日才回来。这时候,他的岗位已经有人顶上了。
在双方结算完工资后,叶某转身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这里也来科普一下。在我国,处理劳动纠纷时,有个特殊的规矩,叫"仲裁前置"。
普通的民事纠纷,都可以直接上法院,而劳动纠纷是个例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必须先走劳动仲裁这一道程序。没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一般不受理。
于是,叶某在2025年3月,又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的书面申请,仲裁委随后终止了仲裁。所以,叶某的整套行为是:
先申请仲裁,又撤回仲裁;然后再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起来将近7万元。
2025年6月16日,江阴法院受理了案子。法院这一查,就查出问题来了:
自2022年6月到2025年3月间,叶某先后进了9家机械企业,累计在岗时间只有大约26个月,且平均在每家干不到3个月,最短的一次只有13天。
在这段时间里,叶某跟各家用人单位均发生用工纠纷,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和上诉案件,多达16起。
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反映,叶某在职期间消极怠工,还故意加工不合格产品,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还查明,叶某每次在入职时便录音,一到离职就进行索赔。索赔的项目也基本一个样,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远远超过正常的工资收入。
再说回最开始的这家公司,也就是叶某提出"大雪封路"借口没复工这一事。
法院查明了,在叶某请假当天,他老家的气温达到26℃,压根没下雪。叶某倒是交了一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证明。
可管制日期是2024年2月21日、22日,跟他2月18日请假的理由对不上。
此外,在叶某跟另一家公司的纠纷里,他虽然2024年12月才入职,但早在2024年8月,也就是入职前4个月,他就已经对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进行了录音。
一个还没入职的人,提前几个月开始录音取证——对于这种明显超出正常维权限度的行为,法院认为足以证明他"制造纠纷"的主观意图。
案子审到这里,法院的判断便有了落脚点,那就是"诚实信用"这四个字。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里的分量很重,被称为"帝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该原则贯穿在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它要求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法确实有向劳动者倾斜的一面,这是立法本意,只是,这种保护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
当一个人的行为明显偏离了正常维权的轨道,转而把"维权"当成"牟利"的工具,那他的行为就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
江阴法院认为,叶某在更换工作的频率、发生争议的周期、提起诉讼的比例、行使权利的路径选择上,都跟一般劳动者不一样。
他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最终,江阴法院判决,驳回叶某关于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上诉到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支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恶意牟利的投机行为。正当维权理直气壮,可故意制造用工纠纷、滥用诉讼权利牟利,最终只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法律的天平,永远只向守规矩的人倾斜。踏踏实实干活、堂堂正正维权,才是职场最稳妥的路。
信息来源:《男子3年入职9家公司提起16次劳动诉讼,声称“大雪封路”无法返岗,但其老家当日26℃,法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驳回全部诉请》2026-07-04 10:03 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