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期我们聊了“销售提成算不算经济补偿基数”和“单位不能翻旧账开除员工”两个案例。今天继续讲广东高院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第三个——栗某与某学院人事争议案。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特殊群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高校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他们的劳动关系适用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跟企业职工不完全一样。但这个案子对每一位享受了单位“公费进修”“带薪培训”待遇的职工,都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先看背景:这些年,不少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为了提升人才层次,会鼓励在职人员攻读更高学位,甚至公派出国。单位出钱出政策,职工学历提升、待遇照拿,双方签一个“服务期协议”——职工毕业后必须回来服务若干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是:职工毕业后想“跳槽”去更好的单位,学校要求退还在读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还要赔违约金。这合理吗?广东高院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栗某是一所高校的教师。学院同意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双方签了一份《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栗某在读期间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工资、奖金、补贴照发),毕业后必须回学院履行一定年限的服务期。
栗某出国读博期间,只承担了学院一小部分科研工作。临近博士毕业,她向学院提出离职,想去别的单位。学院不干了:你享受了我们给的福利待遇,现在说走就走?要求栗某支付违约金,并退回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双方闹上法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可以自主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
栗某取得博士学位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服务期,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栗某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并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注意,不是全部,是部分)。
这个案子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工会干部和职工都搞清楚:
问题一:事业单位人员能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虽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那样详细规定服务期,但实践中普遍认可,事业单位为了培养人才,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尤其是单位提供了进修机会、承担了费用、保留了待遇,职工享受了这些好处,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与企业职工的规定不同。对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单位出资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竞业限制。事业单位的规则更灵活,但也要求约定必须合理。
问题二:违约了要退全部工资福利吗?
不一定。法院没有支持学院要求的“退回全部工资福利待遇”,而是判决“退回部分”。为什么?
因为职工在读博期间,虽然承担的工作量较少,但还是做了一些科研工作,也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这些劳动对应的报酬,不应该被“没收”。法院判决退回“部分”,就是在平衡双方利益——职工违约要承担责任,但单位也不能借机“惩罚”过度。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衡点。不是所有“拿了单位的钱”都要全部吐出来,要看职工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劳动。
很多职工在面对单位提供的“公费读研读博”“出国进修”等机会时,只看到了好处——学费报销、工资照发、学历提升,很容易忽视背后签的那份《服务期协议》。
协议上写的“服务期X年”“违约需支付X倍违约金”“退还全部培养费用”等条款,不是摆设。一旦你签了字,法律上就要认。
工会提醒: 如果你或者你的工友遇到这种机会,签约前一定要搞清楚三个问题:
服务期多长?(5年?8年?10年?)
违约要赔多少?(是培养费用的具体数额,还是模糊的“全部工资福利”?)
期间的工作任务怎么约定?(如果单位要求你在读期间还要承担大量工作,那工资就是你劳动的对价,不能算“培养费用”)
建议在签约前请工会法律援助人员帮忙审查一下协议条款,看看有没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栗某的教训是:临近毕业才提出离职,单位措手不及,矛盾激化。如果她提前和单位沟通,协商一个合理的离职条件和赔偿金额,也许不会闹到法庭。
现实中,不少高校、医院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高额索赔”的方式吓阻职工离职。工会干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可以帮助职工算一笔账:
单位的实际培养成本是多少?(学费、生活费补贴等直接支出)
职工在读期间提供了多少劳动?(计算劳动报酬对应的部分)
同类案件中法院支持的比例大概是多少?(参考判例)
有了这些数据,职工就能有理有据地和单位协商,而不是被动接受单位的“天价索赔”。
从工会维权的角度看,我们既要教育职工诚实守信、履行契约,也要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了不合理的条款。
比如,有的单位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职工违约,须退回读博期间全部工资福利,并按培养费用总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这种条款明显不合理——工资是劳动报酬,不是“培养费”;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工会可以帮助职工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这一主张。
结合栗某案,我想对享受了单位“公费进修”待遇的工友们说三句实在话:
第一句:单位培养了你,你多少得念点“旧情”。 不是道德绑架,而是法律原则。你签了服务期协议,就相当于作出了承诺。承诺了不兑现,就要承担后果。法院不是“帮职工说话”的地方,是讲契约的地方。
第二句:不是所有“退钱”的要求法院都支持。 如果单位让你退全部工资,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读博期间也干了活,那些工资是我劳动挣的,不是白拿的。法院会支持你保留合理部分。
第三句:不要等到“毕业就走”才通知单位。 提前沟通、协商解约、主动承担合理赔偿,往往比被动应诉、被判赔更多要划算。工会可以帮你出面协调,争取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广东高院把这个案件列为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传递了两个信号:
第一,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事业单位人员,签了协议就要守约。工会支持职工依法维权,但不支持“占完便宜就跑”的行为。
第二,违约责任的设定要合理。 单位不能利用优势地位“狮子大开口”,法院会审查违约金的合理性,也会区分劳动报酬和培养费用。
作为工会干部,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帮职工打官司”,更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两件事:
事前提醒: 在职工享受单位提供的进修、培训机会前,帮他们看清协议条款,评估风险,避免“踩坑”。
事后调解: 当职工因服务期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时,积极介入调解,争取合理赔偿金额,避免两败俱伤的诉讼。
最后,我想对每一位享受了单位培养机会的工友说:感恩之心要有,契约精神要有,但合理维权的能力也要有。 工会永远是你可以依靠的“娘家人”,但“娘家人”也希望你做一个守信用、负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