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具有律师及专利代理师双资质,荣膺"律新社2025商业秘密律师20佳""2025年度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等荣誉。深耕商业秘密领域,擅长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刑事控告与辩护、合规体系建设。曾在最高院代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为客户成功获赔近2亿元,办理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入选最高检年度典型案例。此外,为多家上市公司搭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参与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维权指南》地方标准,担任最高检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先后累计为近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商业秘密培训服务。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4年4月25日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入选: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
二、关键词
技术类商业秘密纠纷、员工集体跳槽、有组织窃密、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惩罚性赔偿、举证妨碍、共同侵权、停止侵害具体方式、迟延履行金
三、裁判要点
1、系统性技术秘密的整体保护: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与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构成相互关联的系统性、整体性技术,应一体保护。即便部分信息通过反向工程可能获得,但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材料信息、工艺要求等难以通过拆解获得,仍具有非公知性。
2、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员工跳槽的侵权认定:近40名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时间内集中从原单位离职并入职新公司,新公司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且有渠道接触技术秘密,此时应推定新公司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据的,认定侵权成立。
3、共同侵权的认定:关联公司之间以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方式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一方申请专利披露、一方使用制造、一方销售),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侵权人明知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大规模诱使员工离职并窃取技术秘密,侵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以侵权产品销量、平均售价、利润率、技术贡献率计算,倍数综合考虑侵权故意、情节及诉讼中诚信表现酌定。
5、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为有效制止侵权,可细化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销毁或移交技术秘密载体、限制处分侵权专利、发布公告、内部通知、逐一通知相关人员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等,并明确迟延履行金标准以增强判决威慑力和可执行性。
四、基本案情
吉利集团、吉利研究院(吉利方)请求保护其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及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涉案技术秘密)。2014年,吉利集团与成都某委员会等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计划投资19.7亿元,利用吉利NL系列传统燃油车底盘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搭载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研发试制,研发工作由成都高某公司具体实施。
2016年,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包括侯某靖、周某平、罗某周、向某明、张某魁、冷某虎、宋某等)有组织、有计划地陆续离职,加入威马方及其关联公司。这些员工均签有保密协议,部分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其中,周某平在离职前批量下载了大量技术资料。
2017年3月至6月,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公司以张某魁、冷某虎、宋某等为发明人,申请了12件与汽车底盘零部件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威马温州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其首辆EX5型号电动汽车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从成立到量产仅两年多。吉利方认为威马方侵犯其技术秘密,于2018年12月起诉,请求判令威马方四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一审认定仅5套图纸构成技术秘密,仅威马温州公司侵权,判赔50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万元合理开支。双方均上诉。二审中,威马方放弃合法技术来源抗辩。
五、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判令威马方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包括: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不得处分涉案12件专利(不得实施、许可、转让、质押、恶意放弃);销毁或移交技术秘密载体;发布公告及内部通知;逐一通知相关离职员工及供应商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等;
威马方四公司连带赔偿吉利方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及合理开支5,000,000元。
同时明确迟延履行金:不停止侵害每日100万元;擅自处分专利每件100万元;不履行其他义务每日10万元。
六、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涉案技术秘密应受法律保护,吉利方有权提起诉讼
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与12套图纸及数模相互关联,应一体保护。即便车辆上市后,通过拆解、反向工程仅能获得部分简单信息,但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材料信息、工艺要求等难以准确获得,仍具有非公知性。
吉利方采取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图纸标注保密标记、要求供应商保密等措施,具有保密性。研发投入巨大,具有商业价值。故涉案技术秘密应受保护。
吉利集团、吉利研究院、成都高某公司系关联公司,吉利集团对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吉利集团作为项目建设协议签约方和研发组织者,有权就涉案技术秘密提起诉讼。关联公司对商业秘密归属、管理及使用的统一安排,可作为共同原告。
(二)威马方构成侵害技术秘密,且为共同侵权
1. 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员工跳槽构成侵权推定
近40名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时间内集中离职加入威马方,威马方在短短两年多即实现电动汽车量产,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周期。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规则,结合员工离职前批量下载资料等事实,应推定威马方侵害了技术秘密。举证责任转移至威马方,其放弃合法来源抗辩,不能证明技术合法取得,故认定侵权成立。
2. 威马方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威马方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威马集团系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威马集团控股威马温州公司、威马销售上海公司)。四公司分工协作: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利用离职员工获取技术秘密并申请专利(披露);威马温州公司使用技术秘密制造底盘零部件(使用);威马集团、威马智慧出行公司、威马销售上海公司参与销售并获利。四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3. EX系列全部车型均构成侵权
威马招股说明书载明EX5、EX6、E5型号电动汽车均基于同一底盘平台开发,构成单一产品线。威马方未能提供反证,故认定全部EX系列型号均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三)关于赔偿数额
1. 赔偿基数的计算
以威马EX系列型号(EX5、EX6、E5)电动汽车的销售获利计算侵权获利。销售数量:2018年9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共计81,733辆。平均售价:EX5、E5建议零售价平均17,520元。利润率:参考理某汽车、小某汽车同期毛利率10.6%-17.9%,结合威马方故意侵权且节省研发成本,酌定整车销售利润率20%。
技术贡献率:底盘技术占整车利润贡献10%,涉案技术秘密占底盘技术80%,故贡献率8%。据此计算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侵权获利204,241,152元。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威马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沈某曾任职吉利集团副总裁,明知竞争关系仍大规模诱使员工离职窃密。侵权情节恶劣:有组织、大规模、长时间,且诉讼期间未停止。侵权后果严重:导致吉利方项目无法继续,造成巨大损失。故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合考虑侵权故意、情节严重,以及二审中威马方放弃合法来源抗辩(诚信表现),酌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惩罚性赔偿408,482,304元,加上同期补偿性赔偿204,241,152元,合计612,723,456元。再加2019年4月前仅适用补偿性赔偿部分24,872,793.6元,总计637,596,249.6元。
(四)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
为有效制止侵权,细化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停止披露、使用;不得处分12件专利(不得实施、许可、转让、质押、恶意放弃);销毁或移交技术秘密载体;发布公告及内部通知;逐一通知相关离职员工及供应商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同时明确迟延履行金标准,增强判决威慑力。
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第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