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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法】主播“单飞”跳槽,天价违约金该赔吗?

  • 2026-10-29 22:34:05
【普法学法】主播“单飞”跳槽,天价违约金该赔吗?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直播账号的商业价值,既离不开经纪公司前期在包装推广、团队运维、流量扶持等方面的资源投入,也依托于主播本人积累的人气与影响力。现实中,部分主播擅自注销签约大号、新设小号私自跳槽至其他公会,常就违约认定与违约金适用产生争议。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及网络直播经纪合同的商事纠纷案件。

2022年9月,某传媒公司与主播杨某签订为期三年的《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传媒公司为杨某提供直播运营、宣传推广、活动接洽等独家演艺经纪服务,杨某在合作期内未经允许不得与第三方开展同类直播业务,并约定若杨某在合同履行第三年开始至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解约,应向传媒公司赔偿前期投入、预期收益等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依约为杨某提供直播指导、账号运营、宣传推广等配套服务,杨某也按月领取保底收益。但自2023年7月起,杨某以心理内耗、收益未达预期为由,擅自注销在传媒公司公会的直播账号,随后又注册多个账号,私自加入第三方公会开展直播业务。传媒公司发现后向平台举报,将杨某新注册的账号转回传媒公司公会,但杨某拒绝再用该账号直播,并向传媒公司提出退会申请。在未获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杨某仍持续以新注册账号在其他公会直播。

近期,传媒公司以杨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台江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经纪合同,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传媒公司存在诱导签约行为,且是传媒公司未兑现优质主播扶持承诺,存在先行违约,其才停止在传媒公司的直播,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构成违约,300万元违约金也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杨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杨某未经传媒公司书面同意,擅自注销账号、注册小号在第三方公会直播,已违反合同关于独家排他性娱乐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传媒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传媒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向杨某提供了运营指导、账号扶持等服务,杨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300万元违约金,应结合直播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金额综合考量。本案中,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公会进行直播的行为给原经纪公司带来的损失难以具体衡量,故本案违约金数额应当从杨某在传媒公司公会直播期间的人气水平、平均收益及传媒公司投入的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鉴于杨某的违约行为主要发生于合同订立后第二年,传媒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前期大额投入具体构成。判决最终确认传媒公司与杨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解除,并依法调减违约金数额。

网络直播经纪合同是规范主播与经纪公司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主播签约后应恪守契约精神,对“独家签约”“不得擅自解约”等核心条款应审慎对待,切莫以注销账号、注册小号等方式规避合同义务。经纪公司也应当依约履行扶持、运营等义务,保障主播合法权益,同时在发现对方违约时及时、合理维权,避免损失不当扩大。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有约必守”的定数。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依法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评估违约风险,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唯有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履约、依规经营,方能实现网络直播行业健康长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平安台江”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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