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百万,光鲜体面,连航司内部都把他们当“宝贝疙瘩”——这是民航飞行员的标签。
但你不知道的是,不少人为了“跳槽”,不惜打上数年官司,甚至跑到抖音上求助。
前段时间,张雪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提到自己当年离开摩托车修理厂的原因。他说当时问了自己三个问题:
我在这里开心吗?
我在这里收入很高吗?
我在这里能学到东西吗?
这三个问题,或许是每个打工人在一份工作面前,最朴素的衡量标准。
但对于民航飞行员来说,这套标准似乎没那么适用。
他们职业光鲜、年薪百万、被航司当成“宝贝疙瘩”——可偏偏有一批人,千方百计要“跳槽”,甚至不惜打上几年官司。
这背后,究竟有哪些原因?
为什么离职?
有人接受不了公司文化,有人关键考核没过。但大多数人想走,说到底还是因为钱。
有人会问:飞行员工资还能差到哪去?
2008年,云南某航空公司就因待遇问题,发生过轰动民航圈的“集体返航”事件,致使数千名旅客滞留机场。虽然相关人员事后受到了处罚,但“待遇”一直是飞行员离职的重要导火索。
几十年来,飞行员经历过两次“离职潮”。
第一次:民营航司入场,高薪挖人
2004年,民航总局批准筹建奥凯、春秋等5家民营航空公司,放低了民营资本进入航空市场的门槛。2014年民航局印发《关于促进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一批民营航司和低成本航司进入快车道。

想吃下这块蛋糕,首先得有人能把飞机飞起来。最快的方法就是“挖人”——用高薪从其他航司挖成熟的飞行员。
而培养一名机长有多难?
一个飞行学员从进航校到正式上座,需要经历初始培训、改装培训等一系列考核,通常要两三年。
想成为一名737机长,还得攒够至少2700小时的飞行经历。根据CCAR-121-R8规定,为防止疲劳,一名飞行员每月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每年不得超过900小时。
算下来,从进航校到当上机长,至少要花7到10年。

《中国机长》剧照
但新成立的航司等不起。于是只能高薪“挖人”,第一波飞行员离职潮就这样来了。
第二次:快递“上天”,货运成蓝海
2025年6月,中通宣布斥资6亿元在长沙成立中通航空有限公司,成为继顺丰、邮政、圆通、京东之后又一家“上天”的快递公司。
相比早已“卷”成红海的航空客运,货运才是真正的蓝海。仅2025年上半年,国内“三大航”(国航、东航、南航)旗下的货运子公司就合计贡献了40多亿利润。
而“上天”的第一步,依然是“挖人”——尤其是成熟飞行员。

《向风而行》剧照
面对更高薪水,不少飞行员选择辞职另就。下家,往往就是这些财大气粗的新航司或货运航司。
能不能离职?
有了下家,交份辞职信、拍拍屁股走人,不就行了?
远没那么简单。故事可能是这样的:
打算跳槽的小帅写好辞职信,准备上交,本以为终于能摆脱领导的“魔爪”。
领导头都没抬地说:“离职的名额满了,你得排队,回去等着吧。”

《向风而行》剧照
“什么?不想干了都不行,还得排队?”小帅满脸问号。
这时,领导拿出一份小帅从来没听说的“规定”——《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上面赫然写着:航空公司每年流动的飞行员人数,不高于在册数的1%。
超过这个比例,今年就别想走了。
实际上,这份《公约》只是中航协牵头、各航空公司为稳定自家队伍而自发签署的行业自律协议,没有任何强制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它成了很多航司拖延飞行员离职的“挡箭牌”。
还有更绝的。一家西南地区的航空公司甚至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这些条款一旦进入诉讼,基本得不到法律支持。
毕竟《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文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是法律赋予每个打工人的权利。但对于想跳槽的飞行员来说,这还只是越过“三座大山”的第一座。后面的两座,更高、更难。
天价违约金
到底按什么标准?
目前国内的飞行员培养主要是公费模式。航司砸了真金白银把人培养出来,等到人离职时主张培训费和违约金,听起来合情合理。
但问题在于:违约金该是多少?按什么标准算?
2022年,34岁的机长林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东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培训费533万、违约金533万,合计1066万。
虽然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确定为210万,但这个数字本身就说明,一旦飞行员提出离职,航司为了“卡人”,往往会开出天价违约金。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简单说,航空公司要索赔,得拿出实际的培训费发票。不能张口就说“你走了我会损失多少”。
实践中,一名副驾驶的离职赔偿通常在100万到300万之间,机长则在300万以上。

《向风而行》剧照
过去还有一套“参考标准”。民航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2005】104号文件曾建议,飞行员流动费参照70到210万元的标准支付。
不过,2017年民航局下文明确取消了这一参考标准,理由是“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目前,这个领域实际上是“无法可依”。
但钱的问题,对于有下家“接盘”的飞行员来说,往往不是最关键的——新航司会替他们出这笔钱。
真正卡脖子的,在下面。
带不走的档案
到底归谁管?
2014年,某航空飞行员毕俊峰提出离职。官司打了6年,法院最终判决劳动关系解除,且他只需赔偿4.6万元。
可直到今天,将近10年过去了,他依然无法复飞。
不是他不想飞,而是老东家拒绝转移他的“飞行档案”。

飞行员的档案,远比普通人的“人事档案”复杂得多。除了常规的人事档案,还包括现:
其中,“飞行技术档案”记录了飞行员的每一次飞行经历、技术评级和安全记录。没有它,即使你手里握着飞行执照,也没有任何一家航司敢让你上座。

有人可能会问:都到了打官司的地步,法院不能强制转移吗?
这就涉及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法规打架,标准不一。
2005年,民航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104号文件,除了给出飞行员流动费的参考范围,还规定:
飞行员主动辞职后前往另一航空公司继续从事飞行工作的,录用公司需主动与原单位协商;如协商未果,该飞行员不能参加新公司的飞行工作,地区管理局也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的签转注册。
也就是说,原单位不点头,你就飞不了。
2014年,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印发了一份咨询通告(AC-121-FS-2014-48),其中第4.5条明确提出:飞行员前雇主应向飞行人员提供飞行技术档案副本。
这似乎为飞行员“要档案”提供了依据。
然而,2017年局方又发布10号文,再次明确:原五部委104号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法规反复“横跳”,导致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一:
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原单位应协助转飞行技术档案;
有的法院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属于专业材料,不属于劳动人事档案,于是援引104号文的精神,否定原单位的转移义务;
更夸张的是,不同法院曾先后三次向民航局发函,但得到了不同的回复。
于是有的法院直接“回避”了这一问题。
深圳中院在一起案件中无奈地写道:中国民用航空局近年来相继出具三份内容不同、答复并不统一的复函,说明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体系尚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稳定。据此,法院只能依照相关部门规定及行业惯例确定转移范围。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即使法院判决你赢了,判决书里也只能写“依行业惯例及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而“行业惯例”是什么?是老东家说了算。
回声
飞行员要“跳槽”,是一场与庞大系统的艰难博弈。
未来,我们希望能有更有更明确的规定,更合理的机制,从而让那些系统里的打工人,不再“卡在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