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 主播擅自跳槽竞品平台被判赔 260 万!法院明确:独家直播协议必须遵守
【指导案例 189 号】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1. 主播李岑与熊猫公司、经纪公司播爱游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从事游戏直播。2. 合作期内,李岑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跳槽至斗鱼平台开展直播,构成违约。3. 熊猫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主播及经纪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4. 一审判决播爱游公司支付违约金 260 万元,李岑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主播擅自到竞品平台直播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平台存在履行瑕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主播无权单方解除合同。3. 直播行业实际损失难以精确量化,法院无需苛求平台举证,可结合行业特点酌定违约金。4. 法院综合主播收益、商业价值、平台投入、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 260 万元,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1. 主播签订独家直播协议后,不得擅自跳槽至竞品平台,否则构成违约。2.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约定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3. 直播行业违约金认定,会参考主播收益、商业价值、平台投入等实际因素。4. 经纪公司需对旗下主播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签约及管理应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