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王某与乙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中,乙公司员工提供的电子邮箱域名为乙公司的拼音,多次询问关于另一公司开票、方案报价、客户接待报备等情况,王某回复感谢等内容;以及甲公司所提供的视频中,王某在离职后多次出入乙公司办公场所;法院认定王某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甲公司请求王某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9750元,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4倍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王某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其所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相差悬殊,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违约情况、主观恶性程度、离职前工资水平等因素,酌情确认违约金数额以王某离职前工资标准计算一年,即390000元。
依法妥善审理涉竞业限制案件,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择业权,规范人才有序流动,也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与公平竞争秩序,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司法实践。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作为企业守护自身商业秘密、维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手段,随着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人才流动是常态,公平竞争是底线。员工有权追求职业发展,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了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且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