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泡沫成型机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朱某担任总裁助理,郑某担任技术部经理,二人均与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对知晓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李某原本经营一家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相继结识朱某、郑某。李某认为朱某、郑某掌握的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信息有利可图,便通过发红包、承诺工作条件等手段招揽两人到自己的公司任职。离职后,朱某、郑某均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来,李某筹建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朱某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郑某根据掌握的技术信息绘制泡沫成型机图纸,张某担任技术总监负责图纸审核。四人经开会讨论,虽明知图纸运用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仍共同决定组织生产,并将产出的泡沫成型机设备销售给国内多家公司。经鉴定,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共计1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