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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员工「跳槽」带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

  • 2026-11-08 09:13:22
婚介公司员工「跳槽」带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

原文标题:员工跳槽泄密致客源流失 四被告被判连带赔偿10万元

婚介公司员工“跳槽”带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爱某婚介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红娘”业务的婚姻咨询服务公司。

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客户信息,包括会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择偶条件等深度隐私内容。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爱某婚介公司与员工李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他们对业务过程中经手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专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处理客户信息。

入职半年后,李某和张某前后以回老家发展为由离职,随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将原公司客户资料私自带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经营活动,导致爱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户流失。

爱某婚介公司遂起诉情某婚介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及涉事员工李某、张某,主张其共同侵害爱某婚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情某婚介公司则辩称,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已经在网络平台公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法院审理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通常从该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方面进行考量。

本案中,爱某婚介公司、会员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轻易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符合秘密性。

作为婚恋中介平台,爱某婚介公司拥有的会员越多,促成婚恋的成功率就越高,故会员信息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符合价值性。

此外,爱某婚介公司通过与入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且为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号、工作微信号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可以认定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

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业运营,导致原告客户流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综上,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删除客户名单信息。

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员工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客户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劳动和资金等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深化知识产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权利冲突。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时间:2025-05-26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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