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在外人才返乡工作“绿色通道”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助力打赢打好招才引智人才集聚攻坚战,优化畅通机关事业单位在外人才返乡工作“绿色通道”,规范人员调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配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服务发展原则,注重围绕安福发展,优先引进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全面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实绩、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等情况。
3.坚持依法依规、顺向调配原则,严格服从编制管理,杜绝无编超编违规进人,杜绝逆向调配安置。
4.坚持充实基层、人岗相适原则,返乡人员原则上安置在乡镇基层工作,专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口安置到能充分发挥本人特长和作用的单位工作。
5.坚持集体研究、归口办理原则,人员调配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手续。
二、调配条件
1.申请调入人员原则上应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2006年1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必须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录、招聘或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申请调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本人为安福籍(生源地)的;②父母或配偶为安福籍的;③父母或配偶在安福工作生活的。
3.申请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满三年(有服务期限要求的需满服务期)。对于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工作时间可适当放宽。
4.申请调入人员年龄原则上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急需紧缺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5.申请调入人员原则上应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
6.申请调入人员调入后原则上在本县服务期不少于5年。5年内确需调离本县的,参照《安福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调、辞职及考研管理暂行办法》(安办字〔2023〕83号)执行。
7.申请调入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8.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调动: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3)提任科级领导职务,试用期未满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调查的或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其他不宜办理调动的情况。
三、调配时间
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一季度、三季度各一次。
四、调配方式
根据我县编制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按照顺向调配、人岗相适、倾斜基层的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采取直调、对调方式集中安置办理。对《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中明确的A类、B类、C类、D类、E类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照顾的人员实行及时受理、一事一议、优先调配,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调配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申请调入人员在每年1月和6月底前将个人申请,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
2.核查汇总。县委人才办将收集的申请调入人员提交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初审,通过初审后再由县委人才办统一核查汇总。
3.征求意见。县委人才办根据申请调入人员工作单位和专业、学历、职称等情况,召集组织、人社、编办、教体、卫健等相关单位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接收安置意向,明确拟接收安置单位。
4.呈报审核。县委人才办及时将申请调入人员基本情况和拟接收安置意见呈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确定拟考察体检人员。
5.考察体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委编办、拟接收安置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考察组,由科级干部带队,对考察对象从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履职成效、心理健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全面掌握了解情况。经考察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统一体检。
6.会议决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听取申请调入人员考察体检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拟调入人员。
7.办理手续。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分别按相关规定为拟调入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学校教师的调动办理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进行。
六、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交返乡工作书面申请。
2.申请调入人员信息表。申请调入人员认真填写申请调入人员信息表(一式三份)。
3.其他材料。①身份证;②户口本,非安福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③毕业证、学位证等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④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⑤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表(政府抄告单)。各类复印件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或资料保存单位公章。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原《安福县开通返乡工作“绿色通道”人员调配暂行办法》(安办字〔2019〕12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