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8年的资深销售顾问,从A公司调动到B公司后,起诉要求支付9年加班费,最终法院只支持了调入后的部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孙某从斐乐服饰关联公司调动后,起诉要求支付2015年至2024年期间延时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合计9万余元,最终法院仅判决公司支付13,064.82元,与孙某的预期相差甚远。
为什么?3个关键“操作”让她的主张大打折扣。
01 案情回顾:从斐乐跳槽,9年工龄“断”了
2015年7月20日,孙某入职斐乐服饰的关联公司某乙公司,担任高级销售顾问,后升职为资深销售顾问。
2022年2月26日,孙某与某乙公司、某公司(斐乐服饰上海斐港服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调动确认书》 ,约定:
同日,孙某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90元(包含固定加班工资500元),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23年8月,因业绩不达标,孙某从“资深销售顾问”降职为“高级销售顾问”,她签署了人事异动审批表。
2024年8月18日,孙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50,982.7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05.17元,合计92,287.93元,以及年休假工资和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仅支持了2022年2月之后的加班费差额12,579.5元。孙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3个“坑”让她少拿8万
坑一:调动确认书签了字,9年工龄“断”了
孙某主张:2015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虽然是在关联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但新公司应当一并承担。
法院认定:2022年2月1日之前,孙某系某乙公司的员工,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孙某签署的《调动确认书》明确确认“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任何未结的工资报酬”,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系被迫作出或显失公平。
结果:2015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一分未支持。
警示:调动时签署的“结清一切款项”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否则很难推翻。签字前,务必算清楚旧账。
坑二:打卡记录≠加班证据
孙某主张:商场要求所有商铺每天9:30前到岗,她每天都9:30前打卡,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排班表,应当以打卡记录计算加班时长。
法院认定:打卡记录仅能反映到岗与离岗的时间节点,不能直接等同于经用人单位安排或认可的加班时间。一审法院依据经审批的加班单、排班考勤记录及薪资发放明细综合认定加班时长,并无不当。
结果:孙某主张的加班时长被大幅核减。
警示:打卡记录≠加班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证明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仅有打卡记录而无加班审批或用人单位认可的,法院难以支持。加班一定要走审批流程,保留审批记录。
坑三:工资里已含“固定加班费”
孙某主张:每月工资中列明的500元“固定加班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不应在计算加班费时扣除。
法院认定:工资明细中明确列示为“固定加班工资”项目,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该款项为固定工资。公司按此项目发放,孙某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工资结构的认可。
结果:500元/月的固定加班费在计算加班费差额时予以扣除。
警示: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含固定加班费”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看清工资结构,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03 法律要点: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怎么算?
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知识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怎么算?
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按150%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工作→按300%支付加班费
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即没有200%的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怎么定?
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无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均无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孙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这也是孙某最终拿到的加班费远低于预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04 其他争议:降职、年休假怎么判?
关于降职工资差额
孙某主张:公司无故降职导致工资差额8,400元。
法院查明:2023年8月,因工作指标未达成,孙某职务由资深销售顾问降为高级销售顾问,孙某本人签署了人事异动审批表。
结果:签字确认即视为对降职原因及结果的认可,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仅支持了因休年休假被扣的144.44元考核工资。)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定:2023年度孙某尚有5天法定年休假未休。计算基数为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8,080.18元。
结果: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3,715.03元。
05 给劳动者的3点提醒
第一,调动时算清旧账再签字。 《调动确认书》中“一切款项已结清”的条款,一旦签字,很难反悔。调动前,务必确认原单位的加班费、年休假等是否已结清。
第二,加班必须走审批流程。 仅有打卡记录远远不够。加班前提交加班申请、保留审批记录,是日后主张加班费的最有力证据。
第三,入职时看清工资结构。 “固定加班费”“包薪制”等条款,只要不低于法定标准,法院通常认定有效。入职时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比离职后再打官司划算得多。
06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第一,调动确认书要规范。 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员工,务必签署书面的调动确认书,明确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等已结清,避免日后“翻旧账”。
第二,加班审批制度要落地。 建立并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自愿加班”不予认可,可有效减少加班费纠纷。
第三,工资结构要清晰。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固定加班费等项目,并在工资条中单独列示,避免争议。
案件索引:(2026)沪01民终5678号,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