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跳槽到新公司才三个月就后悔了,打工人能回去吗?
小编:离开和回流分开看
很多人卡在“三个月”这个数字上,其实要分两件事:新公司怎么合法离开,以及原公司愿不愿意重新录用,这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算。
还在试用期的,劳动者一般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过了试用期,通常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
这里别把“后悔”当成“公司违法”,单纯觉得岗位不合适、节奏不适应,通常不是要求经济补偿的入口,若存在未及时足额发工资、未依法缴社保、违法规章侵害权益等情形,才可能进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框架。
经济补偿也不是随口喊数,一般规则是: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具体看合同约定,以仲裁/法院认定为准。
至于回原公司,法律上没有“自动回去”的权利,原合同已经依法解除或终止的,通常不能单方要求恢复原岗位,更现实的做法,是把它当成一次重新求职:看岗位空缺、原单位制度、双方是否还能谈拢。
稳一点的顺序是:先确认新公司的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是否合法,再按对应通知期离开;同时和原公司正常沟通岗位可能性,真遇到工资、社保争议,保留客观证据,先协商,也可以打12333了解劳动保障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