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个挺有意思的竞业限制案例,主角曾是百度的HR团队负责人(H-leader级别)。
这位HR在入职时签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去字节跳动、头条这类直接竞争的公司。作为补偿,百度每月给她4万元(注意,是4万,不是4000)。但如果她违约去了竞对,不仅要退还所有补偿,还要额外支付一笔140多万元的违约金。
后来她从百度离职。百度按约定陆续支付了36万元的竞业补偿。
但没过多久,百度怀疑她实际上去了字节跳动上班,通过调查取证拿到了证明HR的证据,于是百度怒了。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她要返还补偿、支付违约金,两项加起来一共180万元。
双方都不服,闹到了法院。
庭审中,百度拿出一段视频证据,画面里有个女性,长相和这位HR高度相似,拿着工卡多次出入字节的办公区。
HR的回应很干脆:那不是我本人。我在别的地方正常上班,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为证。而且,她认为自己根本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既不是高管,也不是高级技术人员,凭什么受这个约束?
百度立刻反击,甩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对比了HR身份证照片和视频截图,结论是“倾向认定为同一人”。
另外,百度指出:HR声称自己在另一家公司上班,可那家公司的社保参保记录上总共只有两个人。百度反问:你那家公司需要一个什么样的HR团队?需要你这种级别的HRleader吗?请拿出你在那里的实际工作记录、出勤记录来证明。
至于“不是适格主体”这一条,百度的逻辑也很直接:签合同时你没提出异议,拿补偿的时候你也没说,现在违约了才来争这个?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合同白纸黑字签了,竞业补偿实实在在拿了,那竞业限制义务就必须遵守。你想证明自己在另一家无关公司上班,请拿出考勤、工作内容等具体证据;你觉得视频里的人不是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HR两样都没做。
最终认定:她在离职后实际为字节跳动工作,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决结果:退还税后部分竞业补偿,再加上违约金,一共赔了170万。
这里有两个值得琢磨的细节。
第一,这位HR的竞业补偿每月4万元,是按照她底薪的一半计算的。如果底薪的一半就是4万,那她的底薪是8万。再加上浮动部分(绩效、奖金等),月薪大概在12万左右。这样算下来,年薪恰好是140多万跟她要付的违约金数额几乎对得上。
第二,竞业限制期限只有一年。但这个案子二审下来,已经是HR离职后两年半了。虽然判她违约,但此时一年期限早已过去,她如果还在字节上班,完全可以继续干下去,没有人会再阻止。
所以,最后提一个问题:这个案子里,真的有输家吗?
HR虽然赔了钱,但本质上是用170万买了一个去字节的机会,而且竞业期已经过了;字节拿到了想要的人才;百度收回了补偿和违约金,维护了竞业协议的严肃性;
大家是不是各取所需,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