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跳槽>以案说法|员工跳槽窃取核心技术刑事追责敲响警钟

以案说法|员工跳槽窃取核心技术刑事追责敲响警钟

  • 2026-10-11 05:32:02
以案说法|员工跳槽窃取核心技术刑事追责敲响警钟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不仅受民事法律保护,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将触及刑事犯罪红线。在能源装备、精密制造等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集体跳槽、带走技术图纸与工艺方案,进而设立同业公司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不仅会造成权利人巨额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0) 渝 0112 刑初 1448 号 \案件,是典型的单位 + 自然人共同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文结合案件事实、裁判观点等拆解,为企业技术防护、刑事维权、人员管理提供实务参考。

一、裁判要旨

结合本案判决、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炼刑事审判尺度与核心裁判规则:
  1. 企业对自研技术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划分涉密区域等合理保密措施,且相关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商业价值的,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2. 离职高管、技术人员相互串通,以高薪挖角方式拉拢原单位核心技术人员,非法获取、修改并使用权利人核心技术生产销售产品,属于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3. 被控侵权产品核心部件为整机的核心技术、主要利润来源,且双方财务均无法将核心部件与整机营收、成本单独拆分核算时,司法机关可以整机利润计算侵权违法所得与权利人经济损失。
  4. 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责任: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刑罚。
  5.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的,法院可依法从轻处罚;仅有检举线索但未查证属实的,不构成立功。
  6. 技术仅作小幅修改、未改变核心技术方案与功能的,仍属于非法使用商业秘密,不影响犯罪认定;著作权归属与商业秘密犯罪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抗辩免责。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害单位为重庆某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备公司),自 2000 年起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研发 JQ 系列加气机控制器,该部件是加气机的核心组件,掌握整机核心功能与安全控制技术。某装备公司制定完善保密制度,与全体技术、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技术图纸、源程序等资料实行专人保管、借阅登记、分区管控,严格保护自研技术。
被告单位为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造公司),主营加气设备生产销售,与某装备公司存在直接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均系某装备公司前员工:杨某某原担任销售部部长,2014 年从某装备公司离职后,牵头设立某制造公司并出任总经理,掌握企业经营决策权;任某某原系某装备公司资深技术人员,2015 年受邀加入某制造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全面负责技术研发;曹某某是某装备公司核心技术员,长期从事加气机控制器研发,掌握全套图纸与源代码。
2016 年,杨某某、任某某商议后,以高薪为条件拉拢曹某某从某装备公司离职,入职某制造公司。曹某某入职后,按照二人指使,将其在原单位私自拷贝、留存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作为基础,仅做小幅修改,快速完成控制器设计。2016 年 9 月起,某制造公司使用该侵权技术批量生产加气机并对外销售,累计生产销售 302 台。
经司法鉴定:某装备公司主张的 14 项技术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某制造公司使用的技术与涉案商业秘密大部分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司法审计:某制造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获利 1082 万余元,给某装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638 万余元。
2019 年,三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某制造公司、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主要抗辩理由为:涉案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应按照整机计算违法所得与损失,仅应核算控制器部件价值;部分软件著作权不属于某装备公司、被告人存在立功、从犯等量刑情节。

三、法院认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围绕商业秘密刑事认定、犯罪构成、损失与获利计算、人员责任、量刑情节等核心焦点逐一作出认定:

(一)涉案技术依法构成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某装备公司历经多年研发形成加气机控制器技术,相关技术信息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具备秘密性;该技术是加气机核心部件,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具备价值性与实用性;公司通过员工手册、保密协议、技术资料管控、涉密区域划分等多项措施实施保密,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综上,案涉技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

(二)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罪

某制造公司为同业竞争,由主管人员策划、拉拢原单位核心技术人员,非法获取并小幅修改他人商业秘密,规模化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客观实施了侵权行为,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杨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任某某作为技术总监,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某直接实施技术复刻、修改、落地使用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三人均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以整机利润计算违法所得与经济损失合法有据

多方行业协会、业内主体均证实,加气机控制器是整机核心技术,也是主要利润来源。同时,某装备公司、某制造公司的财务账目均以整机为核算单位,无法将控制器的收入、成本、利润单独拆分审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公诉机关以整机销售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及权利人损失,具备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仅按部件计价” 的抗辩不予支持。

(四)各项量刑及抗辩情节逐一认定

  1. 关于著作权抗辩:本案审理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软件著作权归属与商业秘密侵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否定商业秘密侵权事实。
  2. 关于立功情节:任某某提出的检举线索经核查不属实,依法不认定为立功。
  3. 关于从犯抗辩:曹某某直接复刻、落地使用涉案核心技术,是犯罪行为的关键实施人,不属于从犯。
  4. 关于坦白情节: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5. 本案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特别严重后果,综合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对任某某、曹某某不予适用缓刑。

(五)涉案侵权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主板、电源板、控制器、生产设备、存储涉案技术的电脑、手机等侵权物品,均属于作案工具及侵权产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四、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单位重庆某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2. 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3. 被告人任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4. 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5. 对被告单位违法所得 10828511.55 元依法予以追缴;
  6. 公安机关扣押的加气机主板、电路板、控制器、电脑、手机、成品设备等涉案物品,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单位 + 自然人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刑事案件,裁判规则对技术型、制造型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与指导作用:
  1. 明确刑事层面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再次重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三要件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企业完善的保密制度、管控措施,既是民事维权依据,也是刑事立案、定罪的关键证据。
  2. 划定核心技术侵权的损失计算规则。针对核心部件为整机主要利润来源、财务无法单独拆分的行业现状,确立“整机核算” 的裁判标准,统一同类案件数额认定尺度。
  3. 打击“集体跳槽、窃取技术”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高管牵头、技术骨干集体跳槽并利用原单位技术牟利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从刑事层面严厉打击恶意挖角、技术窃取行为。
  4. 厘清多项法律关系边界,区分商业秘密与著作权、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纠正当事人以其他权利规避商业秘密犯罪的抗辩思路。
  5. 细化共同犯罪与量刑规则。区分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明确坦白、立功、从犯等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类案量刑。
  6. 强化企业刑事维权意识。当商业秘密侵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企业不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追责,形成全方位权利保护。

六、企业实务风险防控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暴露的集体跳槽、技术窃取、高薪挖角、内控缺失等风险,从事前防控、事中管控、事后刑事+民事维权三大维度,制定全流程合规方案,适用于装备制造、精密机械、软硬件研发等技术密集型企业。

(一)事前防控:筑牢商业秘密保护根基,从源头防范技术流失

  1. 完善保密体系,固化保密证据梳理核心技术清单,将图纸、源代码、工艺参数、控制器方案等纳入最高密级;制定《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借阅、归档、销毁登记流程;划分独立涉密研发区域,设置门禁、监控;与全体高管、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 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竞业范围、违约责任,按月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留存凭证。
  2. 技术分层管控,降低整体泄密风险对核心技术进行拆分,不同岗位人员仅接触对应模块,单人无法掌握全套技术方案;核心源代码、核心图纸实行多人分存管理,杜绝一人掌握完整技术。
  3. 规范用工与薪酬体系,防范恶意挖角建立员工背景审查机制,关注核心人员异动;完善薪酬、激励机制,降低骨干员工离职意愿;明确禁止员工在职期间对外投资、入职同业公司,定期排查员工对外任职、持股情况。

(二)事中管控:在职与离职员工全流程监管

  1. 在职人员常态化管理管控办公设备,禁用私人 U 盘、网盘、邮箱传输涉密资料;电脑终端设置权限、操作留痕,禁止私自拷贝、打印核心技术资料;定期开展商业秘密法律培训,告知侵权的民事、刑事法律后果。
  2. 离职人员严格交接员工离职时,全面回收纸质图纸、电子文档、硬件设备;注销所有系统、服务器账号;签署《离职保密承诺书》《涉密物品交接单》;对竞业限制人员,持续跟踪就业单位,发现入职竞品及时取证。
  3. 对外合作与供应商管控对外委托加工、外协生产时,签订保密协议,隐匿核心技术细节,避免全量技术外泄。

(三)事后维权:区分情形,民事刑事双线并举

  1. 第一步:固定全套证据第一时间对侵权产品、技术资料、聊天记录、交易合同、财务数据进行公证、现场勘验;委托正规机构开展技术同一性司法鉴定、损失 / 获利司法审计,司法鉴定、审计材料确保真实完整、经过双方质证。
  2. 区分损失规模,选择维权路径
  3. ○侵权数额较小、损失不大:优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4. ○侵权违法所得、权利人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造成重大损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经济损失。
  5. 针对集体跳槽、恶意挖角专项维权查实竞品公司高薪挖角、组织原员工窃取技术的,同步追究单位及相关自然人责任;完整梳理人员任职轨迹、技术接触记录、资金往来,形成完整证据链。
  6. 数额计算应对若核心部件为产品主要利润来源、财务无法拆分,提前整理行业证明、财务凭证,按照整机标准主张损失与获利;留存行业协会、第三方佐证材料。

(四)企业应诉抗辩提示(遭遇指控时)

若企业及员工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可从三方面抗辩:一是举证涉案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企业自有合法技术;二是举证未接触、未使用权利人涉密信息;三是针对数额认定,举证核心部件与整机可拆分、独立计价,并提供完整财务凭证。同时区分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专利等不同权利,合理提出抗辩意见。

七、相关索引

  1.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案号:(2020) 渝 0112 刑初 1448 号
  3. 裁判日期:2021 年 11 月 11 日
  4. 适用核心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行为方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及直接责任人认定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的认定与量刑规则;(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结语

本案作为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用严厉的刑事判决再次敲响警钟:窃取、使用他人核心技术,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必将身陷牢狱。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生存发展的根基,完善的保密制度、严格的人员管理、完备的证据留存,是抵御技术窃取的三道防线。
面对市场中恶意挖角、员工集体跳槽、技术抄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不必仅局限于民事维权,当侵权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要果断运用刑事法律武器追究侵权方责任。同时,企业自身也要合规用工、规范管理,引导员工树立法律意识,杜绝触碰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红线。坚守保密底线、合法竞争,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


邱雪梅 | 执业律师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顾问。

⚖️ 执业理念:专业立身,诚信执业,用法律武器为客户争取最优结果。

📞 15262481865(微信同号)

律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国际金融中心26楼

扫二维码加公众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