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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鼎谈法】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 2026-10-27 12:06:07
【国鼎谈法】网络主播违约跳槽,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引言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作为平台核心资源,其跳槽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实践中,直播平台往往与主播约定高额违约金,动辄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一旦主播违约跳槽,平台主张巨额违约金,主播则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酌减。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在实际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9号对此作出了明确指引。

案例

▼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

一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从《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主播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岑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且即便从解除的方式来看,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岑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岑、播爱游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因熊猫公司违约而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律师简介
陈尧敬律师
国鼎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团队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悉尼大学会计及经济法硕士,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三旧改造、破产清算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参与办理的多起案件被人民法院报、省高院等媒体公开报道。

联系方式:15626057433

国有重器 盛德若鼎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经过二十多年的沉淀和发展,已成为大湾区乃至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在珠三角多个城市设立分所。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本所荣获: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律所、广州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广州深化律师体制改革30周年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单位”等荣誉称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本所被确定为二级破产管理人。本所入选广州首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培育名录。

国鼎律所在珠江新城核心CBD拥有2600多方办公面积,拥有一流的法律服务队伍。百余名实战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大多数拥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毕业于国内外名校。国鼎部分律师先后担任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监督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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