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张某1、张某2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案为例


作者:赵宇律师团队
「Author」
前言
医疗器械自动化设备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核心设备的设计方案和工艺参数凝聚了企业大量的研发投入。本案涉及台州迈某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三通滴斗乳"自动化设备技术被前员工窃取后用于福某公司生产同类设备的刑事案件。案件揭示了医疗器械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和技术鉴定的关键作用。赵宇律师将结合本案,为医疗器械行业企业提供技术秘密保护的实务建议。
案件简介
1.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
案号:
(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二审)
(2014)台玉知刑初字第3号(一审)
裁判日期:
2015年7月6日(二审)
2014年12月8日(一审)
案件类型:
公诉案件
公诉/自诉方: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台州迈某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单位)
被告方:
东莞市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单位)
张某1、张某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2.案件事实:
迈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自动化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制造销售等。自2009年初开始批量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被告单位福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1、张某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迈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同类自动化设备。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技术秘密的构成和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
3.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张某2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单位福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裁定驳回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在诉讼过程中造成技术信息的二次泄露。医疗器械自动化设备的技术秘密通常包括设备设计方案、控制系统程序、工艺参数和装配方法等,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直接导致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出同类产品。
赵宇律师评析及合规建议
(一)实务注意事项
赵宇律师结合多年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经验,从本案出发,总结了以下实务要点: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当高度重视证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特别是在提起刑事自诉或配合公诉时,确保每一个构成要件都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二)赵宇律师实务合规建议
建议一:医疗器械自动化企业应当建立涵盖硬件设计和软件代码的综合保密体系。硬件方面,对设备图纸、装配工艺、检测标准等进行分级保密管理;软件方面,对控制系统源代码、控制算法等进行加密保护和版本管理。
建议二:积极申请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能导致核心技术在庭审中被披露。赵宇律师建议企业在提起诉讼时,主动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同时,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对核心技术信息进行适当脱敏处理。
建议三:加强对供应商和代工方的保密管理。医疗器械自动化企业通常需要与多种供应商和代工方合作。应当与所有合作方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限定技术资料的使用范围和返还义务。对核心部件的生产应当保留在公司内部完成,避免将完整技术方案提供给外部合作方。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保护)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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