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凭借实时互动、表演性强、收入较高等特点,迅速获得年轻群体的青睐。自2024年起,网络主播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为新职业。然而,伴随直播平台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网络主播跳槽引发的法律纠纷显著增多,典型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于跳槽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金额的确定。本文拟以笔者亲办的一起案件为切入点,对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2021年3月,某机构与小芳(化名)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协议对直播时长、工作天数、生活费、收益分成、竞业禁止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生活费保底为5000元/月,收益按45%的比例提取;任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双方合作至2022年7月底,因工作安排、收益发放等问题,小芳无法继续开展直播活动。此后,小芳自行设立账号并从事直播业务。某机构遂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芳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本案中,小芳的跳槽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本文不作赘述。值得关注的是,小芳与某机构虽签订《网络主播经纪合作协议》,但因双方采用“店播”模式(线下商品、线上直播销售),该模式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某机构起诉合同违约的同时,我方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提成等款项,同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此后,案件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历时约两年。虽然最终我方未能获得支持,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对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成为本案中有力的反证,为我方后续抗辩提供了重要依据。
自2025年3月起,本案历经三次审理。期间,对方调取网络平台的直播销售数据,用以证明其损失及小芳的盈利,并据此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我方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主动反击,就劳动仲裁未予处理的请求通过反诉方式继续主张。事实证明,该策略效果显著,仅此一项即为小芳减损四万余元。最终,法院仅支持某机构约7万元的违约损失,其高达100万元的诉请未获全面支持。
网络主播的跳槽行为,在缺乏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下,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首先需厘清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即网络主播与机构之间属劳动合同关系,抑或民商事合同关系。
(一)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处理路径
若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则主播跳槽引发的违约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类争议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商事合同关系下的处理路径
若双方签订的是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仲裁协议申请商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性质的不同,导致同样的跳槽行为在纠纷解决路径及违约责任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通常远低于民商事合同。因此,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是每一件网络主播纠纷案件中必须重点审查的核心问题。
在代理网络主播一方处理此类案件时,可重点关注以下策略:
1.启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主播被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应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出于诉讼策略考量需要争取时间,可申请中止审理本诉,另行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2.适时提起反诉:若劳动仲裁请求未能获得支持,应在合同纠纷的本诉中及时提起反诉,继续主张劳动仲裁未予处理的请求,以抵消或减少本诉的诉请金额。
3.针对预期利益损失进行抗辩:对方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时,应通过拆解其统计模型,重点关注销售金额、利润率等指标的计算合理性。结合合同违约条款、违约事实、主播实际获利情况以及行业环境变化等因素,主张对违约金额予以大幅酌减。
网络主播作为与共享经济相伴而生的新兴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签约机构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导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难以持续,继而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高额违约赔偿。本案的经验表明,主播在订立合同时即应审慎评估条款的履行可行性及违约责任的合理性;一旦陷入违约纠纷,则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借助适当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何俊成律师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与见解,不构成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亦不代表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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