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与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招聘人数 1:1 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1.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公示与聘用
1.公示:对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
2.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临时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