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名材料:
(1)报名表扫描件、公务回避关系报告表扫描件(下载附件2、附件3,本人签名后上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正反两面);
(3)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扫描件;
(4)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
(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入围考察前需提供本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扫描件;
报名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考试
1.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公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设置及审查认定,并负责解释。对于未列入教育部门公布目录的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专业方向基本一致的原则把握。国外(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参考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所学方向确定。
2.招聘岗位设开考比例。各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低于招聘计划开考比例1:3的,将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3.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10倍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对象;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为招聘计划数10倍及以下的,采取直接面试方式进行。
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方式的,笔试、面试分均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75分),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总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再相等的则另行安排加试。采取直接面试方式的,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面试成绩(百分制)。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总成绩相等的,则另行安排加试。
4.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或相关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5.面试前,由招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及须提供的原件材料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面试通知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按该岗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6.各招聘岗位考试方式、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均另行通知,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不合格(低于75分)的人员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考察对象。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对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结果失真的人选,取消相应资格。
(四)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http://www.nanhu.gov.cn/)公示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应聘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的,由招聘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安排递补,决定递补的则按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面试不合格人员不得递补。
(六)聘用
确定聘用人选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作放弃,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报到时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书,无法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的视作放弃,不再递补。社会(在职)人员须于2026年1月23日前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普通高校2026届毕业生须于2026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于2026年1月23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不能按时取得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