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为了备战7月的专利代理师考试,把自己逼得挺紧。今晚复习到“职务发明”与“商业秘密”的界定章节,那些枯燥的法条——什么“保密措施的有效性”、“权属约定的书面要件”——突然就像电影回放一样,和我之前经手的一个案子严丝合缝地重叠了。 那是个做自动化设备的老板,老陈。当年,他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跳槽,临走前拷贝了整套核心图纸,转头就去了竞争对手那里,三个月后,竞品直接上市。因为对方的竞品竞争老陈的错过了市场黄金窗口期,很多时候赚钱就是水到渠成一瞬间的事情,但老陈的客户却逐渐被蚕食。
但这还不是最致命的。最致命的是,那段时间老陈家里也出事了,闹离婚。老陈有两个致命的漏洞: 第一,资产混同。老陈习惯了一言堂,公司的研发费用经常直接从他个人卡里走,家里的钱也随意投入公司买设备。在法律上,这导致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界限模糊。
第二,技术权属不清。那个跳槽员工在职期间,老陈既没签严格的《保密协议》,也没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甚至核心图纸是通过员工个人微信传输的,完全没有留痕和加密措施。
由于老陈的公司没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叠加上公司财产与老陈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的资产(包括老陈的核心技术)又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了老陈需要在离婚中拿出私人财产作为现金补足给对方。技术变现的价值在中不断被减记,离婚要价却在过程中不断上升,在双重博弈下,几乎是伤了元气。 最后,他跟我说:“律师,我以为只是丢了个员工,顶多损失点订单。没想到,因为我不懂法,把家底都漏光了。”这句话,像根刺一样,我一直记到了现在。
孙慧卿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