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政策|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省级)正式发布!福建省人社厅发文!
省直、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社厅申请确认。省创新实验室引进人才属省直举办单位的,向省人社厅申请确认。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我省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相应条件。 3.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1年以上。 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为便于沟通联系,来函时随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个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取得境外学位的,另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4.引进到省直(中直)事业单位工作的,另提供编制部门同意用编证明(编制部门审核签章)。 5.已有工作经历的,另提供最后一个阶段工作的离职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签章同意)。 6.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材料的关键信息,须翻译成中文。 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需对照申报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但应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的要求。集中申报时,请随附人员汇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院校专业、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 3.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平台向省人社厅提交申报材料(联系电话0591-83568375)。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可与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协商提交(联系电话0591-87853073)。 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渠道收集材料,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有效。申请表中的项目须逐项准确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应详实连贯(一般从大学阶段填起)。必要时就有关情况作单独说明。 2.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并符合指导目录所列产业、领域、岗位的要求。对岗位要求为专业技术类的,不得扩展到管理类人才。 3.“专业要求”所列专业为综合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照申报。对所列专业名称与人才实际专业名称不一致的,可按照相近相似原则提交申请。必要时就有关情况作单独说明。 4.鼓励高校、高中职院校、技工院校参照《福建省2026-2027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中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内的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引进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5.“条件要求”中对年龄的要求按照足年足月原则计算。如:申报人1985年2月出生、2026年1月收件,年龄计算为40周岁;申报人1985年2月出生、2026年2月收件,年龄计算为41周岁。 6.“条件要求”中对学历的要求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高级职称,并允许山区地市适当放宽标准要求(原则上本科、硕士阶段均需为全日制)。其中,从海外(境外)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本科阶段需为全日制本科,且博士研究生需毕业于国际知名四大世界大学排名之一最新排名前500 的大学,或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四大世界大学排名之一最新学科排名前100,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 7.“条件要求”中对职称的要求原则上以引进时间为准。对不是人社部门认定的职称,应提供原认定单位具有职称评聘权限的证明,且按照原认定单位与引进单位相应对等原则把握。对引进时暂未获得相应职称、引进后经有权单位认定相应职称的,且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条件的,可以提交申请。 9.对直接从省外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出站后留闽就业创业的,出站后1年内可以提交申请。 10.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台湾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11.对已确认的引进人才在省内流动的,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的要求,可按规定重新确认。对已确认的引进人才,且已经享受相关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等待遇的,向省外、国(境)外流动后再次引进到我省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12.省属高校等使用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单位在提交申报函中须明确“人员控制总量”内容,并在《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人员控制总量”。 13.省直、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按规定向省院士专家工作中心申请,省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按规定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处申请。 14.为保证引进人才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工作持续开展、不断档,在《福建省2026-2027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正式出台实施前,《福建省2023-2024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文件仍然有效,各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对照开展紧缺急需人才申请确认工作。新版《目录》一经出台实施,《福建省2023-2024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闽人社文〔2023〕106号)及配套政策文件即行废止。 15.本细则由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承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