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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生跳槽到新城市,即将入职却被用人单位“放鸽子”,起诉了!

  • 2026-08-27 18:04:24
口腔医生跳槽到新城市,即将入职却被用人单位“放鸽子”,起诉了!

案情提要

具有七年口腔正畸执业经验的小王,于8月初通过招聘平台与某口腔公司张经理沟通,就工作地点、薪资及面试安排达成一致后,前往浙江嘉兴门店面试。面试后,小王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入职体检,并自行在嘉兴租房。8月19日、26日,小王在公司参与正畸取模、资料收集及接诊等工作,双方于26日下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9月2日生效。
入职前两天,小王询问入职事宜时,张经理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告知岗位变动或取消,并称双方为兼职关系,无法正式入职,示意其另寻工作。入职当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以内部原因不予录用,主张此前劳动合同自动作废。
小王因专程赴嘉兴求职却遭拒录,遂将该口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缔约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

判决说理

本案中,小王与口腔公司自8月初即通过招聘网站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磋商,内容始终围绕劳动合同展开。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体检、住宿安排等准备,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主张其自始至终信赖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
双方已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于8月26日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小王对自9月2日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具有充分信赖及合理预期。然而,口腔公司在入职前以“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拖延小王入职,后又以“客户投诉”为由拒绝其入职。即便存在客户投诉,双方对投诉是否由小王专业能力不足引起尚存争议,且该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口腔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小王信赖利益受损,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关于损失范围,小王仅举证证明其租房损失。但因公司已提供宿舍,其自行租房并非因缔约过失必然导致的直接损失,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参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及标准,综合考虑小王为缔约支出的必要差旅费、临时住宿费、从原单位辞职的损失和阻碍其他工作机会的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口腔公司赔偿小王损失共计1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内容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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