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微某公司诉小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深圳中院2024年度知产典型案例④
阅读提示
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创业或就业,是商业秘密侵权的高发领域。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中**【接触+相似】**的举证规则,以及员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案情概述
原告: 微某公司
被告: 小某公司(原员工创立)、原员工等
核心事实
争议焦点
- 1.
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 2.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 3.
员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侵权的关系如何处理?
二、裁判要旨:商业秘密侵权认定
1.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 【接触+相似】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观点: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初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不侵权。
3. 员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裁判观点: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不能相互替代。即使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三、实务启示
【给企业的建议】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
- ✓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 ✓
对核心技术信息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重视保密措施的证明
发生纠纷时,法院会审查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企业应当保留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培训记录等证据。
合理运用竞业限制
【给员工的建议】
遵守保密义务
离职后不得披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影响保密义务。
注意留存证据
如果被指控侵权,应注意收集不侵权的证据,证明被诉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四、延伸:商业秘密保护的新动向
新动向一: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
新动向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
新动向三:刑事民事交叉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同时也提醒员工,离职后仍须遵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基于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作者:李春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