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聘一些技术类人才时,最常遇到的就是所欲招聘的劳动者与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此时,作为法务/法律顾问,应当如何应对以及如何向公司方提示风险?
(一)首先明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1、竞业限制人员是指“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仅在职期间接触或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换句话说,如果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期间未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同样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并未明确界定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需结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对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综合判断】
实务中,用人单位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否在在职期间接触或者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负有保密的信息,若无法证明,则劳动者无需支付竞业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
2、2025年9月4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了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
另,202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 〕1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若其在职期间未负有保密义务,也不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二)其次,需确认原用人单位是否明示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前提是: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明示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通常表现为向劳动者出具《竞业限制履行通知书》或者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时以应发工资为准;25年9月4日起施行的《指引》则写明:竞业期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 )
值得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方式为劳动者需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如书面通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解除行为自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但若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非原用人单位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延迟支付,且原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并说明情况的,可能不构成根本违约。(注:“未足额支付”≠“未支付)
(三)最后,拟入职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关于竞争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实务中考量也不能简单地从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判断(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系工商行政部门按照既定分类就企业具体经营事项的概括框定,且实践中也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与实际不相一致或变更登记滞后等情形)。
审查拟入职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关键还是得从企业实际经营内容或生产经营产品、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对应市场(所处行业及所在地域)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实质审查标准)。
另,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指引》第十条第三款)
关于这一点,举证责任在原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可以举证证明其自营或者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或生产经营产品、服务对象等存在不同,从而主张新旧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一)在职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是否代表原用人单位无需再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
否。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详见《指引》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任意约定一个过高的数额?
否。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详见《指引》第十四条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基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适用人员、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 〕12 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负有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与商业秘密和与保密事项不相适应,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合法性】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者违约应返还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4、《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厅发〔2025〕40号,2025年9月4日起施行(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ldgx_4234/ldyg/202509/t20250912_558711.html?sessionid=)